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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在债权审查中如何适用?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9-07|阅读量:4464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张佳琦律师问:

韩老师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据此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债权利息的法律保护上限,由过去的24%年利率,统一降低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该规定对诉讼案件如何适用有明确规定,即:“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但具体到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对民间借贷债权利息的审查,究竟如何适用并不明确。特请教韩老师能给予解答。谢谢!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答:

张律师您好!这个问题难倒我了。我无法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满意答复。作为一名律师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我这里只谈谈自己对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适用的一点理解,以及作为破产管理人我们不得不面对问题所采取的一些做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对法院新受理案件适用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新规定只适用法院新受理的案件。修改后的新规定,虽然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但其第3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言下之意,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适用修改后的新规定,仍适用修改之前的旧规定。


2、新规定只是恢复原已废止的规定。修改之前的旧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第33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被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系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并执行。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举行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的解释是:“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据上可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规定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规定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新规定是: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该规定实质上是恢复了原已废止的旧规定。


3、(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一审判决书值得点赞。前几天,网上刷屏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使得不得超过四倍LPR新规定适用问题引起热议。原告是银行,2020年7月14日起诉,8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引起热议的是该判决书对原告利息主张的认定:“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我个人认为,该判决书中这一认定的法律逻辑,有可能是:由于法院明知本案借贷是银行借贷不是民间借贷,不适用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第26条,所以法院的调整是“酌情调整”;至于“酌情调整”中的情,有可能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条款规定中的被禁止主体,不仅仅包括民间放贷人,也包括银行放贷人。禁止高利放贷,既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据此之情,限制银行高利放贷,情理之中。真心为作出该判决书的法官点赞!



二、身为破产管理人对民间借贷利息债权审查的做法


自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日起,对于法院新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审查民间借贷利息债权时,严格适用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应该没有争议和问题。有争议问题可能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关民间借贷利息债权审查和确认,应当如何进行?这一问题,破产管理人无法回避。以下,就我们现在担任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对于这个问题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做法,简要介绍如下。


1、法院已裁定确认债权不再重新审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管理人已审查完毕,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法院已作出裁定确认的债权,即使该裁定确认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超过四倍LPR新规定,我们的做法是,管理人不再进行重新审查。


2、管理人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不再重新审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管理人已审查完毕,并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即使管理人审查完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超过四倍LPR新规定,我们的做法是,管理人不再进行重新审查。


3、管理人未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应当重新审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管理人尚没有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即便管理人的审查工作已经完成,即便管理人已将债权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债权人,我们的做法仍然是,依据民间借贷利息债权不得超过四倍LPR的新规定,对所有民间借贷债权利息重新审查。待重新审查债权工作完成后,再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4、尽量保持同一个破产案件中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计算标准的一致。同一个破产案件中,在民间借贷债权比较多、比较复杂,管理人无法一次性全部审查完毕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完成部分民间借贷债权审查(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并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除已核查的该部分民间借贷利息债权管理人不再重新审查外,对于管理人未完成审查的剩余部分民间借贷利息债权,管理人在以后审查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仍应适用旧规定(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以保持同一个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的一致性。


5、充分注意同一个破产案件中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计算标准的差异。同一个破产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计算标准存在差异情形,大致有二。


其一,对于管理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民间借贷债权(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异议,并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由于该债权确认纠纷诉讼案件属于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以该案件审理中的利息债权,适用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如此,同一破产案件中,因为异议引发诉讼,客观上导致有异议诉讼债权与其他无异议核查债权,在利息计算标准上存在差异。


其二,无论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在管理人适用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计算民间借贷利息债权的情形下,如果民间借贷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法院仍将适用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的民间借贷债权。此项判决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必须遵守并执行,以致法院判决确认的该民间借贷利息债权,与管理人适用不超过四倍LPR新规定计算其他民间借贷利息债权,在利息计算标准上存在差异。


6、对其他借贷利息债权审查参照不超过四倍LPR的新规定。对于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报的借贷利息债权,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返租方式进行的融资利息债权等,在管理人审查其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当对其借贷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违约金、罚金或者服务费等,予以综合计算,超过四倍LPR的利息部分不予确认。



三、结语


给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一审判决书点赞。


对于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对民间借贷利息债权审查,应当严格适用不超过四倍LPR的新规定。对于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对民间借贷利息债权的审查,建议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民间借贷债权,不再重新审查。未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民间借贷债权,管理人适用不超过四倍LPR的新规定。同一破产案件中的民间借贷债权审查,除诉讼案件造成的差异外,管理人应当保持利息计算标准一致。对于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其他借贷利息债权,可以参照不超过四倍LPR的新规定,予以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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